整理足球规则、赛事制度或球队资料时,先确认资料要回答什么问题。规则定义、裁判的场上判断、赛事竞赛规程和球队记录属于不同口径,不能互相替代。涉及具体判罚时,还要分清一般规则说明与某场比赛的实际经过。

接着确认资料的适用范围:它谈的是规则概念、比赛时间安排,还是某项赛事的具体规定?缺少赛事名称或竞赛规程,就不能断定所有比赛采用相同安排。涉及球队、比分、球员和赛程时,也要有对应的比赛资料;资料不足,就说明核对方法,不补写事实。

比赛时间是容易混淆的一类信息。第四官员显示的补时时间是最低补时时间,并不意味着时间一到,比赛就必须立即结束。裁判会根据实际损失和比赛时间作判断。因此,解释或记录补时时,应将显示时间与比赛实际结束时点分开,不能把显示数字写成精确的终场时刻。

补时和淘汰赛加时赛也要分开说明。补时涉及比赛时间损失和裁判判断;是否安排加时赛、如何安排,则要看相应竞赛规程。没有具体赛事规程时,不应推断必有加时赛,也不能把某项赛事的安排说成通用规则。写作时可分别标明两个概念,并注明结论适用的规程范围。

整理资料时,可以按“资料对象—适用范围—判断依据—例外条件”逐项记录:先写清讨论的是哪条规则、哪项赛事或哪支球队,再说明资料支持的范围。对于由裁判判断或竞赛规程决定的事项,应保留相应条件,让读者看清哪些是规则说明,哪些还需结合比赛记录核实。

发布前,检查是否把最低补时时间写成固定终场时间、把补时与淘汰赛加时赛混为一谈,或把个别赛事安排扩大成普遍结论。缺少具体比赛资料时,不要虚构比分、球员、判罚或赛程。把资料边界写清楚,读者才不容易把推断当成事实。